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镇**村**组**号,住新疆伽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2019年9月27日1:58时许饮酒驾驶新******号牌摩托车从伽某某卧里托格拉克镇信用社前面出发到**镇**村居委会前面时被执勤警务人员查获,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新金陆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39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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