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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陶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5********,布依族,文盲,务,群众,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五十年前,陶某某贵州省晴隆县大田乡一个姓陈的那里买了一支长火药枪。并将火药枪放在家卧室里面床头边守牛,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晴隆县公安局光照派出所的民警到晴隆县******组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陶某某将持有的火药枪主动上交光照派出所。经司法鉴定中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进行击发。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具有投案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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