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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3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郜某某驾驶贵D****8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龙田村方向沿铜兴大道往芭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铜兴大道芭蕉路口南20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既被害人罗某某(女,**岁)相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经贵州彰正司法所鉴定,罗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6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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