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0********,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向周某甲购买了其父亲营造在榕江县**乡**村“岩鹰滩”(地名)夏某甲家自留山上的一片杉木林。2019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张某甲等人将购买的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该片林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滥伐活立木蓄积12.7485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已于2020年3月1日进行了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进行了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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