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00000014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3年6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贵DEZ5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方向沿武陵大道往麒龙国际方向行驶,同日06时40分,当车行驶至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大道高速北站路口南150米处(川硐办事处炮竹厂路段)时,该车右前侧与其行驶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童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4日21时30分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童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张某某不排除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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