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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程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小名**,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在校学生(****学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组,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街道**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吴某(另案处理)叫被不起诉人程某帮自己打印收款二维码,随后两人于16日凌晨2时许驾车来到安顺市西某某,吴某教唆程某伙同自己采用粘贴他人二维码的方式,在西秀大市场和西王山菜场实施盗窃。吴某和程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5067元。案发后程某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程某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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