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Q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市西某某佳慧超市往安顺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黔中大厦路口时与违反交通信号灯江某某驾驶的贵G****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江某某随即报警,王某某得知报警情况后在现场等待。王某某如实向民警交待其喝酒的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4mg/l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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