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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江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里**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2的小型轿车由安顺学院方向沿西航路往兴伟方向行驶,行驶至西航路百灵集团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4的车辆发生刮擦。经鉴定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6mg/100ml。案发后江某某赔偿余某某修车费用人民币7500元。

2019年8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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