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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顺市平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平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对其重新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医院门口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往平坝某某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李某某趁杨某某不备之机,将杨某某放置于副驾驶室排挡杆前面箱子位置处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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