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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B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3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232县道60KM+900M处时,因李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至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贵B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乘客曹某某、罗某某受伤,乘客李某甲(女、1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李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死者及伤者均为其家属,伤者已经谅解李某某,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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