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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1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A84***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安大厂方向往木山堡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市西某某安木公路安宏村路口路段左转时,与被害人颜某某驾驶的贵G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徐某某前往侦查机关投案自首。经安顺市公安局调查认定,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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