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望某某**街道**广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42分许,被害人韦某某持其妻的银行卡到望某某**街道办**路***旁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500元后离开忘记取回银行卡。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来到韦某某刚取钱的自动取款机前准备取款,刘某某发现取款机内有卡处于未退回可取款状态,刘某某分两次取走韦某某之妻银行卡内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刘某某被传唤归案后,积极退还被害人韦某某1万元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韦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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