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将军镇南路口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巡逻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且系现场查获,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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