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21时许,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庄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等人在其所辖区进行例行治安巡逻。当天23时许,巡逻至乌石镇迈增村妃照的小卖部附近时,发现在附近一小巷里有人正在聚众赌博。庄某某***随即带队赶到现场进行查处时,参与赌博人员已全部逃离。在查处取缔赌博工具过程中,庄某某副所长及辅警李某某等人遭到迈增村青年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煽动下围攻。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及(绰号)叫“红鼻”(另案处理)等人多人拦阻警车及围殴庄某某、李某某等人。庄某某被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红鼻等人围殴并打伤颈部、背部、右小腿内侧、左肩等身体多处,辅警李某某被打伤身体背部、颈部、腿部等身体多处。后经广东省湛江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7年4月24日,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共赔偿给庄某某、李某某共1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积极赔偿执法人员,同时取得执法人员及其单位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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