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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合奇县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319**********,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新疆**县**乡**村**路**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合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合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达**于2019年10月4日00时30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P*****的**车(***),从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行驶至哈拉奇乡政府前面的停车场准备停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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