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辽J****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学门前路段处撞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2日,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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