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辽J****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前方韩某某停放的辽J****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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