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5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1时左右至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姜某某、于某某、于某某、遇某某等人吃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日17时44分,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辽F****6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十一经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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