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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94********,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港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5年8月4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五人来到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刘家泡村六组于鑫的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于某曾带人将其打伤而再次和于某发生厮打,并将于某打伤。经鉴定,于某右第一掌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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