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段**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于2019年11月5日22时许,因治安违法行为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街派出所依法调解处理后离开、行至该所门口时,无故用脚踹停放在此处的辽P****号警用车辆,并将依法阻止其违法行为的该所值班民警田某某颈部抓伤,致使田某某无法继续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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