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8〕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7年12月2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2月2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3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汪某甲(另案处理)指挥、组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在全国各地招收欲参加2017年10月28、29日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作弊考生,准备采取计算机远程操作和利用app软件语音播报答案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利用计算机远程操作的作弊方式通过软件控制考生电脑帮助考生答题进行;利用app软件语音播报答案有作弊通过专门的无线接收设备进行,语音播报的答案来源于让考生进入考场拍摄并传出考试题目,请“枪手”在南昌做出答案。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作弊招生,并将考生信息报送汪某甲,具体作弊事宜由汪某甲负责联系安排。
10月27日,汪某甲通知各招生人员联系远程作弊的考生放弃远程操作作弊。10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被上饶市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考试作弊前即被抓获,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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