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梁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黑色“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梁山越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山景区附近时,被梁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驶经路段人车流量相对较少,未造成应予从重处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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