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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闻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等人在闻某某桐城镇涑水花园小区附近的何记花甲饭店内一起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与苏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互相推搡对方,王某某将苏某某推倒在地,造成苏某某腿部骨折。经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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