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汉族,中专文化,邹城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刚,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路六中路口附近,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庆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