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刑不诉〔2017〕1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76********,汉族,专科文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洛川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院**号,住延安市洛川县**家属院**室。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驾驶昌河铃木牌陕J****0号小轿车,从红化三期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沟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7】第021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能够自觉悔过,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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