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XX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609XXXXXX,汉族,职业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X村X区11号院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在安阳市三里屯一饭店内吃饭时饮酒。其于次日7时33分许,驾驶豫EXXXXX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弦歌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隔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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