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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居民身份证:4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案发前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海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接受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制作古井贡酒5年、16年和献礼版外箱印刷橡胶(树脂)模板、数字日期码,因王某某经营的杨帆广告公司无法制作带商标标识的古井贡酒外箱橡胶(树脂)模板,故王某某将模板图样发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制作,张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完成制作,后王某某将模具交付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利用该模具非法制造古井贡酒5年、献礼版外箱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杨某某经营的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扣押2157张古井贡酒5年外箱和1955张古井贡酒献礼版外箱。经鉴定,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33300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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