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99********,汉族,专科文化,系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强奸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付*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广场吃饭,后将付*约至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远洋荣域*的住处,刘某某将付*推倒在卧室床上,欲发生性关系,付*拽住衣服,用手推刘某某时,刘某某随即开始用手掌击打付*面部,后刘某某离开卧室,付*自己便离开刘某某住处。付*随后报警,民警在刘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