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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由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1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驾驶川******轻型普通货车,从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向经开区木河路方向行驶,即日13时18分许,行驶至经开区临江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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