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兴城市**政府**,中共党员,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0号小型轿车沿兴城市龙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渤海船校交叉路口进入岗区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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