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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2239,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村3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伽某某伽某某美食节亚洲派音乐俱乐部饮酒后,在后座承载米尔某某,由米某某驾驶停放在俱乐部前的新Q****Y号两轮摩托车,开往“如意”宾馆,于2019年9月28日01:00分左右到园区南路2号小区路段时,被执勤警察发现饮酒驾驶的犯罪行为而抓获。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新金陆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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