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9号的长安牌灰色面包车,沿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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