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早*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在**公司上班,趁无人之机,将同事韩某的手机微信钱包内2000元人民币私自转走。并删除转账记录。后将钱取出零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被害人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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