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黄某三在**村戏楼处看到黄某一(另案处理)与黄某二因债务问题发生肢体冲突,便上前将双方推开,因而与黄某一发生争执。随后黄某一离开,黄某三继续留在戏楼看戏。不久,黄某一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手持长刀来到现场,砍伤黄某三的左前手臂和后背。黄某三被砍伤后往农田方向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三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三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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