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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69********,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芜湖市镜湖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至3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四次来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号“**蔬菜批发店”内购买蔬菜时,乘店主孟某某不备,分别窃取蚕豆、毛豆、辣椒等蔬菜。2019年3月10日,黄某某盗窃后被孟某某发现并报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黄某某在案发后赔偿孟某某人民币2千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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