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化州市**镇**村的住宅前面一块空地上搭建鸡栏时,被害人王某某来到现场并对黄某某说该空地的权属是属于她的,不允许黄某某在此空地搭建鸡栏。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某动手去推倒黄某某搭建的鸡栏,并拔掉搭建鸡栏的竹棍,后双方发生争执,致使王某某的右手拇指被当场打伤流血,后双方被人劝开。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丈夫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蔡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人民币四万七千元,王某某表示谅解黄某某的行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黄某某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