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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9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2月29日延期审查至2020年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因为商铺使用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9月14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不满林某某在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仍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将部分装修材料堆放在其门前空地,遂对部分装修材料及林某某的商铺玻璃门门把手进行打砸,在林某某到场后,知道林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的财物的价格为8698元。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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