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1时多,柯某甲、黄某乙兄弟二人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小区某某栋10楼柯某甲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架,后被邻居劝开。邻居黄某丙得知后到现场劝阻,将黄某乙父子带回黄某乙住家。当黄某丙准备将感觉身体不适的黄某丁(黄某乙的儿子)送往医院治疗时,在黄某乙住家楼下遇到赶过来的柯某乙(柯某甲的儿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黄某丙在劝架过程中被柯某乙等人打伤。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得知其父亲黄某丙被打后,与其母亲黄某戊及其弟黄某己赶到楼下与柯某甲、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理论并且双方互相推搡,期间柯某丙(柯某乙的朋友)持一根木棍击中黄某戊脸部致黄某戊额头流血受伤,黄某甲见到黄某戊被打伤就很生气,以为是旁边手持扫把的雷某某所为,冲上去用拳头击打雷某某的脸部,致使雷某某受伤倒地。黄某甲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伤者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柯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柯某乙、柯某丁、黄某庚、黄某辛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2019年10月14日,黄某甲家属主动承担雷某某的医疗费用,取得雷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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