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乡***村0506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2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5日、10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的哥哥吴某乙因故发生矛盾。同年8月30日10时许,吴某甲知情后想出面调解双方纠纷,遂与吴某乙来到黄某某住所附近。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黄某某手持废弃铝合金边框殴打吴某甲头部、右手。经鉴定,吴某甲系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黄某某赔偿吴某甲人民币二千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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