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平吉祥镇朱林村委黄屋五队23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麦朝雄、蒋宗翔(实习),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与紫胶林场签订合同承包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的东岸坪岭用于种植速生桉树,同时也与平吉镇朱林黄屋五队签订合同承包东岸坪岭40亩的林地用于种植速生桉树。2015年刘诗宁以钦州市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金钦州丰产林公司签订了位于平吉镇紫胶林场1092亩(含东岸坪岭40亩)的桉树砍伐承包协议。刘诗宁在签订协议依法办理相关砍伐手续后于2015年5月份开始组织工人进场砍木。平吉镇朱林村委黄屋五队村民黄某某、黄正就、黄正兰等人根据1981年颁发给黄屋五队的山权证上所写东岸坪岭的界限划界称东岸坪岭面积为683亩,而不是山权证上所示的40亩面积。黄某某、黄正就、黄正兰等人多次阻拦不给刘诗宁伐木、运木,刘诗宁被迫停止砍伐、运输东岸坪岭一带的林木。钦北区调处办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紫胶林场提出的林权争议。20l5年11月份,刘诗宁再次组织工人进东岸坪岭一带的林地砍伐、运输速生桉时遭到黄某某、黄正兰、黄文友、黄文科、黄正就、黄章周、黄章茂、黄文政、黄显、黄大桂、黄大勇、陆玉娟等人阻拦。刘诗宁因合同准备到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刘诗宁于2016年3月29日在朱林村委会支付223200元租金给朱林黄屋五队村民。刘诗宁支付该笔钱之后就没有再遭到过朱林村委黄屋五队黄某某等人的阻拦。
20l5年4月份,陈成德、包日伟、陈瑞珉合伙承包砍伐朱林黄屋四队林地的速生桉树,用车辆运输桉木经过朱林村委黄屋四、五队的村公路。黄某某和黄显等人认为运输桉木的车辆超高超重会压坏公路,便拦路要求陈成德、包日伟、陈瑞珉等人支付5000元用于搭建限高杆。陈成德被迫支付5000元给黄显后,黄某某和黄显等人拿到该笔钱后购买材料在公路上违法搭建限高杆,并将剩余的钱用于买菜、买酒摆桌吃饭。该限高杆后来被钦州市钦北区交通局等部门依法拆除。
2018年8月份,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选址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的东岸坪岭上建设—个临时测风塔。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窦合荣等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到平吉镇朱林村委黄屋五队黄某某、黄正兰等人阻拦,黄某某、黄正兰等人要求支付占地费,不给钱就不能建测风塔。窦合荣向黄某某、黄正兰等人支付7000元左右的占地费和误工费。
本院认为,刘诗宁在东岸坪岭有争议的林地上砍木和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东岸坪岭有争议的林地上建测风塔,黄某某等人拦路向刘诗宁要租金和上山向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要占地费,均是在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紫胶林场提出东岸坪岭的林权争议之后,至今该林权争议尚未解决。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2起事实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黄某某等人向陈成德要5000元建限高杆这起事实中,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经获得被害人陈成德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3********,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甲、蒋某某(实习),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与**林场签订合同承包钦州市钦北区**镇的**坪岭用于种植速生桉树,同时也与某某乙朱林黄某乙签订合同承包**坪岭40亩的林地用于种植速生桉树。2015年刘某某以钦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公司签订了**林场1092亩(含**坪岭40亩)的桉树砍伐承包协议。刘某某在签订协议依法办理相关砍伐手续后于2015年5月份开始组织工人进场砍木。某某乙朱林村委黄某乙村民黄某甲、、黄某丙等人根据1981年颁发给黄某乙的某某丙上所写**坪岭的界限划界称**坪岭面积为683亩,而不是某某丙上所示的40亩面积。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多次阻拦不给刘某某伐木、运木,刘某某被迫停止砍伐、运输**坪岭一带的林木。钦北区调处办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林场提出的林权争议。20l5年11月份,刘某某再次组织工人进**坪岭一带的林地砍伐、运输速生桉时遭到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陆某某等人阻拦。刘某某因合同准备到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刘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在朱林村委会支付223200元租金给朱林黄某乙村民。刘某某支付该笔钱之后就没有再遭到过朱林村委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的阻拦。
20l5年4月份,陈某甲、包某某、陈某乙合伙承包砍伐朱林黄屋四队林地的速生桉树,用车辆运输桉木经过朱林村委黄屋四、五队的村公路。黄某甲和等人认为运输桉木的车辆超高超重会压坏公路,便拦路要求陈某甲、包某某、陈某乙等人支付5000元用于搭建限高杆。陈某甲被迫支付5000元给后,黄某甲和等人拿到该笔钱后购买材料在公路上违法搭建限高杆,并将剩余的钱用于买菜、买酒摆桌吃饭。该限高杆后来被钦州市钦北区**门依法拆除。
2018年8月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选址在钦州市钦北区**镇的**坪岭上建设—个临时测风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某某丁等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到某某乙朱林村委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等人阻拦,黄某甲、黄某丙等人要求支付占地费,不给钱就不能建测风塔。某某丁向黄某甲、黄某丙等人支付7000元左右的占地费和误工费。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坪岭有争议的林地上砍木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坪岭有争议的林地上建测风塔,黄某甲等人拦路向刘某某要租金和上山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占地费,均是在政府部门已经受理**林场提出**坪岭的林权争议之后,至今该林权争议尚未解决。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2起事实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黄某甲等人向陈某甲要5000元建限高杆这起事实中,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经获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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