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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园林公司养护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母亲唐某某的灰色鲁******知豆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路路口东**饭店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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