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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鲁沙沙)(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江苏宿迁市****箱包厂工人,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明知其丈夫徐某某(另案起诉)一人冒用多人微信、支付宝及借贷平台账号,向他人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展期费”以及“借新还旧”以虚增债务获取非法利益情况下,仍按照徐某某安排向其提供放贷款4万元,向被害人发微信进行辱骂催收并保管放贷所得40万元。

案发后,鲁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161739.6元随徐某某诈骗案移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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