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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1********,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区**镇**村自己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大烟幼苗)幼苗,2020年03月10日13时许,被**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2058株,经鉴定,该2058株均为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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