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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鲁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经商,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里。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王某某、齐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合资在沧州市**区租赁**公司厂房,拆解废旧铅酸电池炼铅,平时由王某某、齐某某负责经营,鲁某某委派李某乙,刘某某、李某甲委派邢某某,齐某某委派董某某在厂内工作。后公安机关查证车间内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车间东南侧的渗坑内,经天津市**公司检测:废水含铅浓度3.18mg/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入股合资,积极联系生产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未参与建设及经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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