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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坤)(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魏QK,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QK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至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技师学院举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因替考生张Z被监考老师阻止进入考场,被不起诉人人魏QK受郑州人事考试中心姜K 的委托,帮助张Z进入考场,但未成功。

本院认为,魏QK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QK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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