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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某某****镇*****村3****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某某****镇**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白**与高*二人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社区一人家中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此次赌博赌资30000元左右,抽头3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分给高*800元。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涉案赌资予以收缴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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