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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霸州市***乡***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静,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0日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在高某甲家中多次发生打架和争吵等行为,期间多次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劝导教育批评制止无效,高某某还将电视机和监控摄像头砸坏,拉闸断电影响工厂正常运行生产,并与高某甲的妹妹杨某某(孕妇)多次发生争吵、推搡、拉扯等,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与被害人一方系亲属关系,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等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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