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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腊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彝族,大学本科,****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醉酒后驾驶云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分行至**线K4084+9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7mg/100ml,未达200mg/100ml情节严重标准,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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