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腊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彝族,大学本科,**,**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镇**路**地**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年**月**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高某醉酒后驾驶云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分行至**线K4084+9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7mg/100ml,未达200mg/100ml情节严重标准,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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