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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九台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15时30分许,在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镇政府门前,王某某与李某甲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约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商谈此事,当天16点30分许在波泥河镇政府门前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与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发生殴斗,期间马某某将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所受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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