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隗卓然,浙江瑞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房山区其家中通过其手机微信号m1278******,分别向微信号为liu******的周某某、微信号为gao******的高某某发送内容为1名男子对3名男子实施枪决、时长为1分13秒的视频,经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审查,上述视频为暴力恐怖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其转发视频为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视频,仍通过微信向他人转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规定,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但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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